浙江省价格条例
第二章 经营者价格行为
第十条
浙江省价格条例 第二章 经营者价格行为 第十条 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不得就商品和服务达成下列价格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的最低价格;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价格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的最低价格;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价格垄断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