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价格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浙江省价格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价格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