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有序采集政府信息,建立政府信息更新和信息资源管理制度,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安全。
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电子文件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归档、登记备份。
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电子文件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归档、登记备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