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信息交换平台,完善信息资源交换机制和制度,通过电子政务网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
有关部门和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向本级政府信息交换平台提供本部门、本单位相关信息。
有关部门和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向本级政府信息交换平台提供本部门、本单位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