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相关政策,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市场秩序,引导信息商品的流通和消费,促进信息的有效利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