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二章 信息化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二章 信息化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集成、监理、招标代理等业务,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