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信息产业发展

第十八条

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信息产业发展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和促进信息产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信息技术产品生产、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落实信息产业政策和措施,依法维护信息化建设和信息服务市场秩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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