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