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六章 信息安全保障 第四十五条 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六章 信息安全保障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或者损毁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公共信息基础设施;不得从事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危害网络与信息安全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