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六章 信息安全保障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六章 信息安全保障 第四十三条 基础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主管部门和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冗灾备份系统和灾难恢复机制,确保信息安全和作业的连续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