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六章 信息安全保障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六章 信息安全保障 第四十一条 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规定,确定本单位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按照规定进行定级评审、备案和相应的信息安全等级测评,并同步开展信息系统安全建设或者改建工作;其信息系统应当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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