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六章 信息安全保障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六章 信息安全保障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国家安全、保密、密码管理、通信管理等部门,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协调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