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六章 信息安全保障 第四十条 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六章 信息安全保障 第四十条 网络与信息系统的主管部门和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安全保障工作责任制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信息安全保护措施,保证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