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统称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全民健身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