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领导,将全民健身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将全民健身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增加对全民健身设施的投入,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保障、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全民健身规划,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全民健身规划,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