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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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民健身的开展,保障公民参加健身活动的权利,增强全民体质,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法律...
第二条
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和服务,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全民健身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广泛参与、注重实效、科学文明的原则。
第四条
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领导,将全民健身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将全民健身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增加对全民健...
第五条
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统称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
县级以...
第六条
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组织、参与全民健身活动。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加大对农村体育的支持力度,鼓...
第七条
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范围和比例用于全民健身事业,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全民健身事...
第八条
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的宣传,普及全民健身知识,增强全民健身意识。
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
第二章 健身活动
第九条
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二章 健身活动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全民健身规划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强对全民健身活动的督促和指导,推广科...
第十条
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二章 健身活动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举办以推动全民健身为目的的群众性体育活动。
第十一条
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二章 健身活动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强乡村文体俱乐部、文体活动室等农村体育社会...
第十二条
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二章 健身活动 第十二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团体应当根据各自职能和特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并配合体育行政部门做好相应的全民健身...
第十三条
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二章 健身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设体育课程,保证体育课时,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确保学生每天至少一小时的体...
第十四条
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二章 健身活动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应当建立健全全民健身活动组织,有计划地组织和开展经常性的全民健身活动。为职工开...
第十五条
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二章 健身活动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立体育协会、健身俱乐部、健身辅导站(点)等体育社会组织,宣传普及健身知识,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
第十六条
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二章 健身活动 第十六条 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健身场所的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健身设施和健身环境,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和...
第十七条
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二章 健身活动 第十七条 每年六月为本省全民健身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体育社会组织等应当在全民健身月组织开展全民健身...
第三章 健身设施
第十八条
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章 健身设施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发挥全民健身设施的功能,提高利用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
第十九条
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章 健身设施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
第二十条
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章 健身设施 第二十条 各市、县、区应当按照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独立的有规模的全民健身设施。
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章 健身设施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体育...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章 健身设施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体育设施和涉及强制性标准的其他全民健身设施,应当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的意见,竣...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章 健身设施 第二十三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自公共体育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该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所...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章 健身设施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体及时向公众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体育设...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章 健身设施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用途。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体育设...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章 健身设施 第二十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投资等方式支持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全民健身活动。
向全民健身事业捐赠资金、设施和器材的,可...
第四章 健身服务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四章 健身服务 第二十七条 实行国民体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国民体质监...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四章 健身服务 第二十八条 从事国民体质测定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
对公民进行体质测定时,应当按照国家体质测定标准规范操作,为被...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四章 健身服务 第二十九条 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应当在全民健身活动中宣传科学健身知识,传授体育健身技能,指导体育健身活动...
第三十条
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四章 健身服务 第三十条 全民健身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明确管理单位及其职责。
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配建的全民健身设施,由受赠单位负责设施的日...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四章 健身服务 第三十一条 公共体育设施除赛事、维修、保养外,应当全年向公众开放。开放时间,不得少于省体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最低时限。在法定节...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四章 健身服务 第三十二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管理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确有服务成本开支的,可以适当收取成本费用。收费收入应当...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四章 健身服务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的体育健身设施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体育专用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创造条件,利用法定节假日、假期和其他适当时间...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四章 健身服务 第三十四条 学校的体育健身设施,在法定节假日、寒假、暑假和其他适当的时间,应当向公众开放。具体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体...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四章 健身服务 第三十五条 公园和具有晨练场地的景点,应当向公众晨练活动开放,并公示开放时间。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四章 健身服务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奖励、专项资金补助、彩票公益金补助等措施,鼓励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公民个人的体育健身设施...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四章 健身服务 第三十七条 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民健身活动服务规范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落实相应的卫生...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四章 健身服务 第三十八条 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配备和使用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设施和器材,并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和器材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四章 健身服务 第三十九条 从事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危险性大的体育健身经营活动的,应当配备相应资质的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从事危险性大的体...
第四十条
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四章 健身服务 第四十条 对全民健身设施建设、使用和全民健身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