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四章 健身服务 第四十条 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四章 健身服务 第四十条 对全民健身设施建设、使用和全民健身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予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