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四章 健身服务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四章 健身服务 第三十九条 从事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危险性大的体育健身经营活动的,应当配备相应资质的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从事危险性大的体育健身经营活动的,还应当配备必要的救护人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