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四章 健身服务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四章 健身服务 第三十八条 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配备和使用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设施和器材,并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和器材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