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四章 健身服务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四章 健身服务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奖励、专项资金补助、彩票公益金补助等措施,鼓励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公民个人的体育健身设施向社会开放,实现资源共享。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