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四章 健身服务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四章 健身服务 第三十四条 学校的体育健身设施,在法定节假日、寒假、暑假和其他适当的时间,应当向公众开放。具体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