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四章 健身服务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四章 健身服务 第三十五条 公园和具有晨练场地的景点,应当向公众晨练活动开放,并公示开放时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