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四章 健身服务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四章 健身服务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的体育健身设施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体育专用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创造条件,利用法定节假日、假期和其他适当时间向公众开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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