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四章 健身服务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四章 健身服务 第三十一条 公共体育设施除赛事、维修、保养外,应当全年向公众开放。开放时间,不得少于省体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最低时限。在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假、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并增设适合学生特点的健身项目。具体开放时间应当向公众公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