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四章 健身服务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四章 健身服务 第二十九条 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应当在全民健身活动中宣传科学健身知识,传授体育健身技能,指导体育健身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制定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的要求,有计划地开展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和技能鉴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具有体育特长或者热心体育事业的人员,志愿参与组织和辅导全民健身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制定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的要求,有计划地开展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和技能鉴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具有体育特长或者热心体育事业的人员,志愿参与组织和辅导全民健身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