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四章 健身服务

第三十条

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四章 健身服务 第三十条 全民健身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明确管理单位及其职责。
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配建的全民健身设施,由受赠单位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证其使用的安全性和公益性。设施管理和更新的具体办法,由省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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