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四章 健身服务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四章 健身服务 第二十七条 实行国民体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国民体质监测方案,并会同统计、教育、卫生等部门组织实施,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