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章 健身设施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章 健身设施 第二十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投资等方式支持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全民健身活动。
向全民健身事业捐赠资金、设施和器材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留名纪念,享受有关税收等优惠。
向全民健身事业捐赠资金、设施和器材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留名纪念,享受有关税收等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