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章 健身设施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章 健身设施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用途。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择地迁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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