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章 健身设施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章 健身设施 第二十三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自公共体育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该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已建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内办妥备案手续。
已建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内办妥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