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章 健身设施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章 健身设施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体育设施和涉及强制性标准的其他全民健身设施,应当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的意见,竣工验收应当邀请体育行政部门参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