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章 健身设施 第二十条 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章 健身设施 第二十条 各市、县、区应当按照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独立的有规模的全民健身设施。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新建的体育健身设施应当便于向社会开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