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章 健身设施 第十八条 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章 健身设施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发挥全民健身设施的功能,提高利用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