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章 健身设施

第十九条

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章 健身设施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
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选址,应当符合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遵循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方便利用的原则,并以公示的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大型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选址,应当举行听证会。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有方便残疾人参加的相关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少数民族地区、欠发达地区和农村的公共体育设施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