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二章 健身活动 第十六条 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二章 健身活动 第十六条 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健身场所的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健身设施和健身环境,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禁止利用全民健身活动从事迷信、赌博等违法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