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二章 健身活动

第十五条

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二章 健身活动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立体育协会、健身俱乐部、健身辅导站(点)等体育社会组织,宣传普及健身知识,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各级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行业体育协会和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体育社会组织,应当根据组织章程和各自特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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