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二章 健身活动 第十四条 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二章 健身活动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应当建立健全全民健身活动组织,有计划地组织和开展经常性的全民健身活动。为职工开展健身活动提供健身场地、设施等必要条件,并鼓励职工利用工余和法定节假日开展多种形式的全民健身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