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二章 健身活动

第十二条

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二章 健身活动 第十二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团体应当根据各自职能和特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并配合体育行政部门做好相应的全民健身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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