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二章 健身活动 第十二条 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二章 健身活动 第十二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团体应当根据各自职能和特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并配合体育行政部门做好相应的全民健身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