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二章 健身活动 第十条 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二章 健身活动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举办以推动全民健身为目的的群众性体育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