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二章 健身活动

第十一条

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二章 健身活动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强乡村文体俱乐部、文体活动室等农村体育社会组织和全民健身场所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组织开展辖区内的全民健身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全民健身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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