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四章 健身服务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四章 健身服务 第三十七条 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民健身活动服务规范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落实相应的卫生和安全防护措施,保证设施的完好和正常、安全使用。配备相应技术等级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为全民健身活动提供科学指导。
向儿童、青少年开放的体育健身设施,应当根据儿童、青少年的生理、心理特点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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