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配备救护人员、相应资质的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