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体育、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