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组织、参与全民健身活动。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加大对农村体育的支持力度,鼓励农村基层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健身活动。鼓励发掘、整理和开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妇女、儿童、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参加全民健身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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