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