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 第二十九条 禁止伪造、变造公共信用信息,禁止违反国家规定获取或者出售公共信用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