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第三章 激励与惩戒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第三章 激励与惩戒 第二十七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应当在严重失信名单中标明对该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国家机关可以依法对该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