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第三章 激励与惩戒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第三章 激励与惩戒 第二十六条 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主体,国家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二)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退出)措施;
(三)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活动;
(四)限制高消费;
(五)限制任职资格;
(六)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政策扶持;
(七)限制参加国家机关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
(八)撤销相关荣誉称号;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惩戒措施,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惩戒措施,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
(一)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二)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退出)措施;
(三)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活动;
(四)限制高消费;
(五)限制任职资格;
(六)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政策扶持;
(七)限制参加国家机关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
(八)撤销相关荣誉称号;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惩戒措施,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惩戒措施,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