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 第二条 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