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 第三条 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公共文化服务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